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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