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 第九条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 第十条 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