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