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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持续监控,确保内部评级和风险参数量化按照本指引设定的要求有效运行。持续监控包括过程核查和基准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