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非零售风险暴露内部评级体系的设计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内部评级确定每个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和债项的风险等级。 商业银行可以对低风险业务或不能满足评级条件的风险暴露采取灵活的处理方法,但评级政策应详细说明处理方式,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