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的措施。
商业银行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后,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