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业务退出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退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日内注销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