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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