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综合理财服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应当是量化指标,可以与商业银行的资本总额相联系,也可以与个人理财业务收入等其他指标相联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