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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加强对专业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应按照本指引要求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专业贷款是指按照《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确定为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和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等风险暴露。 第五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或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监管资本要求。 第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并且在估计违约风险暴露时,还应充分考虑债务人违约后,为促使贷… 第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规则》计量专业贷款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八条 商业银行专业贷款内部评级体系若未能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的要求,应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的资本要求。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可以对专业贷款中的一个或多个子类采用监管映射法,对其他子类采用内部评级法,但不得同时对同一子类的风险暴露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应达到以下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专业贷款评级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应将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结果映射到“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商业银行应参照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映射关系、监管… 第十三条 上条所称的优、良、中、差和违约5个监管评级的含义分别是: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监管映射法的,若专业贷款的内部评级标准与监管评级标准不一致,应记录两者之间的差异,并向监管部门解释差异存在的原因和合理性,证明内部评级与监管评级的映… 第十五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风险权重,具体如下: 第十六条 如果商业银行或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收入的房地产贷款的未来房地产出租收入、销售收入或土地出让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提高其风险权重: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风险权重为50%;监管评级为“良”的风险权重为70%: 第十八条 专业贷款的5个监管评级分别对应特定的预期损失比例,具体如下: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贷款,监管评级为“优”的预期损失比例为0%,监管评级为“良”的预期损失率比例0.4%: 第二十条 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采用标准普尔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2: 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3: 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4: 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1: 项目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2: 物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3 :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附件4: 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