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