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