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引用法条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