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