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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严格落实商业地产贷款的抵押担保措施,将贷款对应的全部商业地产项目资产为贷款设定抵押担保,根据需要将应收租金、经营收入或项目公司股权等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确保担保真实、合法、有效,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项目抵质押物不足值或阶段性无法办理抵质押的,应当要求借款人为贷款补充提供其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