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五、 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十三) 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十三) 五、 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十三) 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总局负责)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