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五、 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十四) 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 (十四) 五、 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务处理 (十四) 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上述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