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