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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