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 4. 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第九条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2024年) 第九条 4. 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规则之精神,制定补充办法;县(市)级人民公安机关如有制定补充办法之必要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