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经研究决定:
一、
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疼痛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慢性疼痛的诊断治疗。
二、
开展“疼痛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有具备麻醉科、骨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风湿免疫科、肿瘤科或康复医学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疼痛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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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1年)
-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同意江苏扬州维扬经济开发区等4个园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2014年)
-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