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送达固执,是将卫生行政处罚文书送交给案件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回执,应写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及文号或编号、送达地点,受送达人和送达人应在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回执存根由送达人填写。回执编号与回执存根编号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