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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的正式文件。

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通知书存根由执法人员填写。通知书文号与通知书存根文号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