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博物馆条例(2015年)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博物馆条例(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博物馆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设立藏品不属于古生物化石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当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博物馆章程草案; (二) 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三) 藏品目录、藏品概述及藏品合法来源说明; (四) 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 (五)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 陈列展览方案。 第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