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管理,严格规范医药代表行为,对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主体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的,由其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