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对违法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