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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发现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履行医药代表管理有关规定的,及时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及时通报相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涉及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及时通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