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