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等制度,规范和约束本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行为,并在适当位置以适当形式予以告知提醒。 第二十条 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合规指引和行为规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主要内容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统一负责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登记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及活动台账。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核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并留存资料备查。 第二十四条 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 医药代表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终止其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授权,删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并将删除原因在备案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