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 (二)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二) 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