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