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承担下列义务:

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保守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前款第(三)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