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