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