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