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四月一日前,将分红业务年度报告上报中国保监会,报告内容应包括:
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
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盈余;
保单持有人盈余分配方案;
红利准备金提取方案;
红利分配对公司偿付能力影响的评估;
分配后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其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还须提交今后12个月的营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