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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拒不按照海关要求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