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标识加施企业方面原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的原因,在国外遭除害处理、销毁或者退货的; 未经有效除害处理加施标识的; 倒卖、挪用标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出现严重安全质量事故的; 拒不按照海关要求整改的。 引用法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