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标识加施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专用标识加施:
热处理/熏蒸处理设施、检测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除害处理达不到规定温度、剂量、时间等技术指标的;
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成品库管理不规范,存在有害生物再次侵染风险的;
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木质包装除害处理、销售等情况不清的;
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质量记录不健全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
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申报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