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海关将按有关…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海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