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关对出境水果包装厂实施监督管理内容包括:
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包装厂区环境及卫生状况、生产设施及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管理人员情况;
化学品存放状况,购买、领取及使用记录;
水果的来源、加工、自检、存储、出口等有关记录;
水果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控制记录;
冷藏设施使用及防疫卫生情况、温湿度控制记录;
双边协议、议定书或者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