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占用者应当建设与被占用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效益和功能相当的替代工程;不具备建设替代工程条件的,应当按照建设替代工程的总投资额支付占用补偿费;造成运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