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工程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