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