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查处或者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