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