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