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