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