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年度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