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国家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